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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际班管理规章制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外相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出国留学国际班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学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邀约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制作、传播反动的刊物、音像制品、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各类媒体传播非法信息,进行造谣、传谣、煽动,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藏匿、出售、服用毒品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集会、学习等活动中喧哗滋事,校园聚众起哄、抛掷杂物等影响校园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他人、组织名义,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撕毁学校正在生效的张贴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等,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罢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学校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多次打架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帮冲突一方“讲理”到另一方处寻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胁迫手段要求他人满足个人要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影像片等淫秽制品及登录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刻画者,视其损坏程度,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以偷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含4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伪造公章或私刻他人印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协同偷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按规定和要求赔偿损失,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教室、宿舍(含经批准的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走廊、教室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酿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教室、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考号牌对号就座或者擅自调换座位,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携带手机登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四)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计算存储工具或者互借文具;

(五)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经制止无效;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又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一)传接纸条或者答卷;偷看他人试卷、答卷;以其他方式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者草稿纸而为拒绝;有以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内、座位旁仍存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在桌面、身体或者考试其他用品等处写有关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利用各类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使用手机登通讯设备获取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在考场外利用手机登通讯设备协助考生作弊。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组织作弊;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其他一下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是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早锻炼缺席2次计旷课一学时,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其它教学活动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4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5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8至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至12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天以上,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导致调查处理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相应处分,由违纪学生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确凿,情节较轻,处分依据明确,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处理。 学生违纪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处理程序由调查、取证、申辩、报批、送交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一)调查。学生班主任对违纪行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与责任。

(二)取证。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收集违纪学生书面违纪事实陈述书、检讨书、证人证明书、学生违纪讯问笔录等学生违纪证据。

(三)申辩。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报批。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学院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核、报批给予违纪学生的相应纪律处分。

(五)送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书》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送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书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交者应做好记录,由2名以上证人签名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视同送交。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负责。

第五章  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学工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执行下列规定: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查,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查,批准,可提前解除;悔改不明显者,可延长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不纳入当年奖学金及优秀学习标兵等荣誉的评选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劝其退学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劝其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学生受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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